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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山癡畫會章程

台北市山癡畫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山癡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響應政府倡導文化復興弘揚書法畫藝,提昇國人生活品質及道德修養,淨化社會人心,端正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立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左

第 五 條 一、協助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推展社區書畫藝文教學活動、並提供有關之教材。

      二、承辦各項相關之書法及繪畫比賽,展覽、名家作品觀摩展、並推動國際性書畫展及文化交流。

      三、舉辦書畫藝文展覽、出版書畫有關之書刊、雜誌、光碟並表揚對推展書畫有貢獻之社團及有功人員。

      四、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歳,具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由會員一人以上推薦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前兩項會員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入會費。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會費義務,凡一年內未繳納會費者應予停權,連續二年以上未繳納者,視同自動退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會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喪失資格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或未依本會章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者即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相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 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 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 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 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 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 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 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

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 八條 監事會之職務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 九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 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經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與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以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以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一仟元,團體會費新台幣四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受益。

      五、基金及其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 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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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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